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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是劳动者求职的敲门砖,记载着劳动者的职业经历与工作能力。拥有一份漂亮的简历当然会大大增加获得好工作的成功率,但简历应当是劳动者真实情况的体现,当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伪造简历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呢?
近期,松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构成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

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收到了一份优秀的简历,求职的小张曾在行业先锋A公司工作六年,作为高级工程师主持完成多个项目。某科技公司安排面试后,对小张的表现比较满意,当下就录用其担任高级开发工程师一职,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但小张一年内并未提交出任何成果,且该科技公司发现小张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与其应聘时表现差距巨大,一点都不像是曾在大型企业有项目管理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公司对小张进行考核后以她工作要求、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小张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期间,公司曾联系小张简历上A公司的联系人余某,发现居然是空号。意识到事情不对劲的公司果断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小张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分别对小张、A公司等进行了调查。
原来,小张此前确实在A公司工作过,但只是普通工程师,且工作表现不佳,仅仅工作了半年就辞职了。离职后的小张好长一段时间都没有找到工作,就在简历上动起了歪脑筋。她看中了A公司的名气,就将自己的该段工作经历扩充至投递简历前,将自己的职位“升职”为高级工程师,并伪造了与之相匹配的离职证明。没想到,这个办法真的有用。没过多久,她就被B公司录用了,可没过试用期又被开除了。小张申请劳动仲裁后,该B公司与小张达成调解,对小张进行了补偿。
不久,小张又踏上了求职路,她将简历上A公司工作经历“增加”到六年,又“抹去”了B公司试用期被解除合同的经历。最终,她的这份简历到了本案原告某科技公司的手中,引发了这次的纠纷。
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松江法院。
某科技公司主张经过公安机关查证,小张的工作简历明显造假,其不仅虚构了在A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岗位,还编造了虚假的联系人。小张的行为是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小张则主张,某科技公司此前已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能同时主张合同无效,且简历不能完整评价个人能力,其不存在欺诈;除违法解除赔偿金外,某科技公司还应当支付工资差额、餐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科技公司以小张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不匹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说明小张被录用的前提是符合岗位要求,但小张虚构了工作经历,存在明显造假,让公司错误地认为小张符合公司需求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因受到欺诈而签订,应属无效。

虽然某科技公司一开始发出了解除通知,但其报警后才发现小张简历造假,依法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小张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此外,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虽然小张存在欺诈行为,但小张客观上为公司工作了近一年的时间,仍有权利获得对应的劳动报酬。诉讼中,公司同意支付工资差额及餐补,法院予以准许。但其余诉请系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故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松江法院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及餐补,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张某其余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水红
泗泾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张曼婷
泗泾法庭
四级法官助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在双方需求匹配和信任基础上,具有高度人合性特征。在日常的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往往通过简历初步识别劳动者的能力,判断是否与招聘的岗位所匹配,进而按招聘程序决定是否录用。所以简历对于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01
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中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依附性,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骗取对方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破坏了双方之间的信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本案中,张某通过虚构工作经历,矫饰工作能力,使用人单位对其能力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因受欺诈而无效。第二种情形中部分用人单位凭借自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若劳动合同中含有上述约定的条款法定无效。第三种情形中部分不法分子以招工为名实施诈骗,骗取求职者的报名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等费用,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类劳动合同可能因涉嫌诈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求职者们也应当提高警惕。
02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应当恢复原状。但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和已取得的工作成果不可恢复,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本案中对于小张已付出的劳动,公司仍应按照同岗同酬的标准支付报酬。但是,年休假、补贴、年终奖等是以劳动合同关系为基础的具有特殊属性的报酬,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再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一方因此存在损害,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
03
诚实求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的张某认为其仅是在前司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陈述与事实存在出入,但工作经历属实,完全能够胜任案涉岗位,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这一说法不仅与查明的事实相违背,明显避重就轻,而且也说明其对自己伪造简历的错误行为仍然认识不足,反而错误地认为只要目标不违法,虽是通过欺诈的方式来获取也无关紧要的想法做法,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应做出否定评价的。
求职难是很多劳动者的亲身体验,但人无信不立,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也应持诚实的态度,以真实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应对求职和工作中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